1月24日,黔城派出所快速辦理了一起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人覃某東因為在黔城鎮主城區(禁燃區)燃放煙花,被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停止燃放,并行政罰款200元!
為了貫徹落實湖南省公安廳《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風險隱患及建議》,黔城派出所深入排查轄區涉及煙花爆竹生產、銷售、運輸、存儲、燃放等各領域、各環節的風險隱患,全力做好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1月24日下午13時許,該所在開展治安巡查時,發現一名男子在洪江市黔城鎮商貿城附近燃放煙花,民警立即上前責令男子停止燃放煙花,并依法將其傳喚至公安機關。
經詢問,該男子名叫覃某東,是一名春節返鄉人員,1月24日下午在黔城鎮某煙花爆竹專賣店購買了若干煙花,一個人來到黔城鎮商貿城附近進行燃放,還沒有燃放完就被巡邏的民警看到了,面對民警進行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覃某東認識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洪江市警方提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審核:邱曦 終審:蔣耀南
來源:市公安局
作者:向春穎 張再華(通訊員)
編輯:唐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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