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于2023年7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7日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并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基本知識以及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等方面知識的宣傳。省紅十字會應當開展紅十字相關理論研究和對外交流合作。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紅十字活動的宣傳,鼓勵媒體免費發布公益廣告。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為紅十字會開展宣傳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條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h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籌措儲備救災物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應急救援隊,按照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災后重建??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政府應急響應體系,將紅十字救援隊伍、倉儲設施、物資儲備、信息保障等列入當地應急體系規劃建設。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依法免交通行費。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參與開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助學等人道救助活動;按照《湖南省現場救護條例》等規定做好現場救護培訓工作,組織應急救護演練,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提高群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血站和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支持;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建立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紀念場所(設施)等;鐵路、民航、郵政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持紅十字會開展造血干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轉運等工作。
第五條各級志愿服務工作主管機構應當將紅十字志愿服務納入當地志愿服務工作范圍,支持紅十字志愿服務隊伍建設。
紅十字會應當培育、發展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為紅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活動空間和交流平臺,建立志愿服務體系。
紅十字會招募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提供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提示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建立學校紅十字會,發展紅十字青少年會員,開展宣傳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以及防溺水、防中毒、防交通事故等應急救護技能培訓,進行人道主義教育,組織青少年以多種形式為孤寡老人、殘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員服務。
第七條紅十字會依法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
第八條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湖南省募捐條例》的規定開展募捐活動,募捐所得財產用于紅十字會履行法定職責。
第九條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將財政資金與社會捐贈財產分開進行管理、獨立核算,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專用銀行賬戶存放、管理社會捐贈資金、會費等。
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依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其中,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還應當依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將紅十字工作納入本省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紅十字志愿者在參加應急救援、應急救護等志愿服務活動中表現突出的,本人或者紅十字會可以按照規定申報好人、道德模范等榮譽稱號或者見義勇為行為。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的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或者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進入政府舉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可以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審核:邱曦 終審:蔣耀南
來源:市紅十字會
編輯:朱彥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