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及規范用氣的公告
全市各有關單位、各燃氣企業、各燃氣用戶:
為深入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燃氣安全管理工作文件和會議精神,抓好燃氣末端安全管理,認真做好全市燃氣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安裝工作,切實降低燃氣安全風險,遏制安全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規范我市燃氣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安裝和安全用氣工作事宜告知如下:
一、安裝范圍及時間要求:
全市使用燃氣的餐飲、學校、醫院、養老院、建筑工地、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城市綜合體等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必須依法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2022年9月15日前將可燃氣氣體報警裝置安裝到位,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產品要求:
各燃氣用戶安裝的報警裝置必須能提供產品相關合格證,必須確保其能正常使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是指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器+聯動電磁切斷閥、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器+控制器+切斷閥等,具備實時報警、氣源切斷功能。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應滿足《可燃氣體探測器》(GB15322.1-2019)標準,需具備型式試驗檢驗報告及消防產品認證。聯動電磁切斷閥應滿足《電磁式燃氣緊急切斷閥》(CJ/T394-2018)標準,需具備檢驗合格報告。工業用戶應安裝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的,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 -2006)及相關行業要求執行。嚴禁安裝使用“三無”或不合格產品。已經安裝的用戶燃氣企業要定期開展檢查,用戶要做好自查。
三、責任處罰:
各燃氣企業要建立完善入戶安檢制度,嚴格落實入戶 安檢責任,定期檢查用戶是否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建立工作臺賬。未安裝的要下達整改通知;對存在重大隱患拒不改正的,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后,可暫停供氣。情節嚴重的,洪江市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將函告相關部門,建議取消行業相關證照。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現定的,由相關部門根據第九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請全市各行業燃氣用戶積極響應,及時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規范用氣,共同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正常生產秩序。
特此公告
洪江市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氣
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
2022年9月1日
來源:洪江市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
編輯:唐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