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9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向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就臺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提出九條方針:(一)為了盡早結束中華民族陷于分裂的不幸局面,建議舉行國共兩黨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雙方可先派人接觸,充分交換意見。(二)建議雙方共同為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游以及開展學術、文化、體育交流提供方便,達成有關協議。(三)國家實現統一后,臺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并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臺灣地方事務。(四)臺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系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五)臺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六)臺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七)臺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國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不受歧視,來去自由。(八)歡迎臺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興辦各種經濟事業,保證其合法權益和利潤。(九)統一祖國,人人有責。熱誠歡迎臺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眾團體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方式提供建議、共商國是。
來源:中央黨史研究室
編輯:肖焙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