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我市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及IPTV秩序的監管力度,整頓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銷售、安裝、使用等違法行為,根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國家廣電總局令第39號)、《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我市將對非法銷售、安裝、使用衛星地面廣播電視接收設施和非法傳送IPTV廣播電視節目的行為開展整頓和規范。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入市場流通,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銷售、安裝、使用和IPTV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實行許可證制度;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是衛星地面設施銷售、安裝、使用和IPTV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銷售、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以及從事IPTV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
二、凡在本市范圍內有線或無線電視信號覆蓋的地區,已私自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 20內自行拆除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非法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必須停止違法銷售行為;凡未經許可擅自進行IPTV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非法傳送業務行為,并自行清退已開辦的IPTV廣播電視節目使用用戶。
三、未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
四、對違法本通告,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可以并處相當于銷售額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本通告,繼續開辦IPTV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對抗拒、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六、歡迎廣大群眾對非法銷售、安裝、使用廣播電視衛星地面設施和非法傳送IPTV廣播電視節目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2318)。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日
編輯:肖焙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