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托口鎮生豬屠宰及肉類產品市場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托口鎮生豬定點屠宰及肉類產品銷售管理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分散經營”的管理制度,嚴禁私屠濫宰。
二、市人民政府將托口鎮生豬定點屠宰場設立于托口新集鎮螺絲塘電站職工安置房后山,原有的屠宰點一律撤銷。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農村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嚴禁從事飲食經營業務和肉食品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購買非定點屠宰肉類產品,違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凡進入市場經營肉食品的經營者,必須持有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個人健康證和營業執照。
四、屠宰牲畜必須進行宰前檢疫,宰后檢驗。上市銷售肉產品必須具有牲畜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白肉胴體蓋有驗訖印章。無證無章的,視其情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五、嚴禁屠宰和銷售病、死生豬,嚴禁出售變質、摻雜、注水、死因不明和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違者,除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外,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造成人畜中毒事故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生豬屠宰相關費用的征收實行統一管理,由市屠宰管理辦公室代收,費用標準由市物價、財政部門審定,嚴禁亂收費。
七、市商務、工商、畜牧、衛生、公安等部門要加強聯合執法,打擊私屠濫宰和銷售不合格肉類產品的違法行為。對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其情節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4日
編輯:肖焙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