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行政決策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定于2012年9月11日上午8∶30,在市會議中心召開《黔城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聽證會。
凡戶籍在黔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年滿十八周歲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和在我市登記注冊的法人和組織,均可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8月29日到市政府法制辦報名申請參加聽證會。我們將根據申請情況確定聽證會代表,并在聽證會前1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聽證會代表,同時送交有關聽證資料。報名時請提供本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及服務處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系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請注明。
聯系人:樊小鋒 馬 超
電 話:7732692
地 址:市政府法制辦(行政中心219室)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黔城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
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和目的】為了做好黔城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懷化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懷政辦發〔2009〕19號)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黔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征收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征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興建公路、鐵路、大中型水利水電基礎設施工程征收土地的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保障民生;
(二)依法征收,安置先行;
(三)節約土地,合理利用。
第四條 【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黔城城市規劃區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黔城鎮人民政府、市財政、司法、住建、農業、水利、林業、民政、房管、公安、司法、監察、人社等職能部門及供水、供電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獎勵】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征 收
第一節 征收程序
第六條 【擬征地通告】市人民政府在將征地方案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發布擬征地通告,并以擬征地告知書的形式送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告知,應對征地范圍內擬征收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被征收人共同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被征收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國土資源部門可以采取照像、攝像等方式取證,并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搶建、突擊裝修建(構)筑物,搶栽、搶種農作物、林木、花卉或改變土地用途。搶建和突擊裝修的建(構)筑物,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木、花卉等,征地時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補償。
第七條 【暫停辦理手續】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房屋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回國定居、軍人退伍、大中專學生畢業、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改變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暫停期間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能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八條 【征地通告】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進行通告。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其中包括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公告聽取意見,同時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通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意見合理的,應當予以采納;意見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征收人應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持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到通告指定的部門辦理補償登記。市國土資源部門與黔城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征地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被征收人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市國土資源部門與黔城鎮人民政府可將調查結果作為補償的依據。
第九條 【征收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和黔城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征收補償等各項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全額支付到位。
征收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拆遷騰地。拒不騰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違法建筑處理】對確定為違法建(構)筑物的,不予補償,責令房主自行拆除。違法建筑自行拆除的,按《洪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黔城城市規劃區內“違法、違規”建筑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洪政發〔2012〕1號)文件規定給予自拆獎勵。
對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予獎勵。
第二節 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補償標準】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依據《懷化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懷政辦發〔2009〕19號)文件規定執行,標準詳見附件1、2、3、4、5。
第十二條 【產權及面積認定】被征收房屋的產權、占地面積等情況的認定,均以征地告知前的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有效證件為依據。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節 資格確認
第十三條 【安置對象】安置對象是指,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系該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違法生育的子女經查證已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可按人平80平方米標準,以成本價購房安置。
第十四條 【戶籍不在集體經濟組織可安置對象】原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但現已暫時遷出的下列人員可予安置:
(一)入學、入伍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現役義務兵及一、二級士官;
(二)服刑、勞教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正在監獄服刑和被勞動教養的人員。
第十五條 【不予安置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含寄住、寄養、寄讀等人員);
(二)通過繼承、贈送等途徑在征收土地搬遷范圍內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戶籍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
(三)在歷次征地拆遷中已安置的人員;
(四)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應納入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安置對象確認時間】安置對象確認時間截止至實物量調查第三榜公示結束之日。
“三榜公示”后至規定時間內簽訂征地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的,死亡人員不再安置,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員可予安置。
第二節 安置方式
第十七條 【安置方式】黔城城市規劃區內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貨幣安置、統規統建兩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可任選其中一種安置方式,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同一被征收戶有多處合法住房被征收的,只享受一次安置。
第十八條 【貨幣安置】安置戶以戶為單位選擇貨幣安置的,其被征收房屋按標準補償后,貨幣安置費按壹拾萬元整(¥:100000元)每人的標準發放。
第十九條 【統規統建】安置戶以戶為單位選擇統規統建方式安置的,按照應安置人數每人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的標準分配安置房,安置戶只需按每80平方米1.1萬元的標準繳納土地成本費,辦理房產證及國土使用證的稅費自理。
第二十條 【搬家費及過渡費標準】房屋征收搬家費及建房工期過渡費的發放:
(一)搬家費發放標準為350元/人·次,需要過渡的發放兩次;
(二)過渡費發放標準為250元/人·月,不需要過渡的不予發放。
第三節 安置房建設及分配
第二十一條 【規劃】安置區建設由建設單位按照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和建筑設計圖實施。
第二十二條 【室內設施標準】統規統建安置房的室內設施及標準:
(一)內墻面均為雙灰粉墻面,地面為水泥抹面;
(二)衛生間地面為瓷磚,墻面為1.5米高瓷磚,廁所為蹲式便器;
(三)外窗為鋁合金或塑鋼窗,進戶為防盜門,內置為普通木門,廚房和衛生間為塑鋼門;
(四)水電分別到戶,水到廚房和衛生間,電到戶到室。
第二十三條 【分配】安置房分配程序:
(一)被安置人以戶為單位在選房前向村組提出書面申請,村組會同征收安置辦、轄區鄉鎮及公安、項目征收委托單位等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被安置戶進行資格初審,對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名單進行公示;
(二)社區、村組將公示后確定的被安置人員名單及其搬遷驗收單、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被安置人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戶口簿、土地證、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報征收安置部門復審。復審通過后,被安置戶填寫《統規新建安置房審批表》,由征收安置部門發放安置卡。安置卡序號載明搬遷順序、具體搬時間,卡號即為選房次序;
(三)被安置房持安置卡辦理安置房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組織房源及選房】征收安置部門根據需要安置人口數配置房源,由征收安置辦、鄉鎮、村、組、社區組織被安置戶選房,選房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差價結算】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安置戶,安置房面積以房產部門測繪的數據為準,安置房的實際面積超過或小于核定安置面積的部分,按同地段房地產市場價收取或支付差額面積部分費用。
第二十六條 【價格】安置房成本價及銷售價由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確定,經洪江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過渡房建設管理】安置戶施工期間搭建臨時工棚或其他建筑用臨時附屬設施,應服從統一安排和現場管理人員管理,不得亂搭亂建,阻塞交通。
安置戶的新建房竣工后,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自行拆除過渡房(棚),清理好建設場地,騰出用地。如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對弄虛作假、騙取安置房的個人,責令退還安置房,安置房損壞無法退回的,按確定退還安置房損壞時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補償;對違規入住者及相關責任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責任追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洪江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征土地范圍內未安置到位的被安置戶可按原安置方案進行安置,也可按本辦法進行安置;本辦法施行之后批準的項目(以國土部門擬征地通告為準)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
1、洪江市黔城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說明
2、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3、房屋成色勘估表
4、生產生活設施及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
5、房屋裝飾(修)補償項目
編輯:肖焙麗